一旦司法經常以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來實現社會和諧,一旦司法不再宣示正義、宣示法律規則,那麼司法已不再是司法,司法在構建社會秩序、社會信隨身碟仰方面的功能將喪失殆盡
  □傅鬱林
  勿庸諱言,在“彭宇案現象”的形成、發展、直至大有“丁蟹效應”(又稱“秋官效應”)似的“自我應驗”趨勢中,新聞媒體作有巢氏房屋為社會公眾的代言人對於社會心理的形成扮演著推波助瀾的重要角色,值得新聞界深刻反思和警惕,更是司法與媒體關係中值得重視的課題。當然,“協調新聞自由與保護公平審判權之間的關係是一場馬拉松式的持久戰”,即使在新聞自由保護與司法權威都堪為舉世無雙的美國,最高法院也被批評“一直未能調和公正審判與新聞自由利益之間的緊張關係”。這種緊張關係源於媒體與司法各自(及共同)的使命與特征決定的,因為媒體代表著大眾的聲音,而司法的本質是盡其所能解釋法律、而非迎合大眾觀點,美國“許多偉大的司法意見都與當時的大眾觀點背道而馳”,“美國社會在這類問題(種族公平、婦女和同性戀的平等權利以及言論自由的尊重)上每向前邁進一步,都使法官置身於輿論的風口浪尖,有時甚至還會有生死之虞。”同樣,法治社會要求具備的勇氣不僅應當為那些相信變革的人所擁有,對於新聞記者以及其他觀點的塑造者而言,更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中國司法與傳媒之間便本能似地顯現出某種不正常的緊張關係(而不是一種理性或正常的張力tension)——媒體一旦關註,審判就發生扭曲。在彭宇案中,當彭宇在第二次庭審中陷於事實不利地位時,這位出身於網絡媒體的小伙子在第三次庭審中引入了媒體監督。而一審法官則亂了方寸——在根據彭宇的自認、結合當班交警電子筆錄、通過傳訊交警和原告兒子等目擊者當庭質證、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明標準,已經基本可以認定不利於彭宇的事實的情況下,卻可能擔心理由不夠充分,畫蛇添足地運新竹買房用所謂“經驗法則”、以“人性惡”的個人經驗判斷作為社會一般經驗判斷、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違背證據原理的事實推定。在一審判決引起軒然大波之後,二審法院更是謹小慎微,在已經找到事發當日交警記錄、完全可以確認兩人相撞事實的情況下,卻在二審即將開庭之際,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根據和解協議書的明確要求,賠償責任和數額都不得公開。於是,彭宇案的事實真相直到今日也不是“公開審判”的結果。
  那麼,這種經不起媒體關註的審判究竟是怎樣發生的?與此相關的“媒體審判”的現象又何以得逞?因為媒體及其代言的公眾往往通過綁架黨委和政府而影響司法,因此這種影響力量並非來源於媒體關註本身,而源於媒體關註驚動的“有關領導”。彭宇案由於一審判決受到媒體的激烈批評,江蘇省有關領導提出“和諧”處理的要求,於是江蘇省司法機關據此制定了以調解為原則的方案,並多次開會研究。也許,這正是法院寧可得罪全天下,也要冒死背黑鍋的原因吧,因此事實真相最終由南京市政法委書記出面澄清也就符合邏輯了。不過,如果公眾並不健忘,法院領導當時可是將彭宇案的二審調解作為推進“大調解”、促進社會外接式硬碟和諧的主旋律進行正面宣傳的。媒體的標簽化報道誤導公眾固然違反新聞倫理,但媒體報道直接影響到由訓練有素的職業法官(而不是作為普通公眾的陪審團)作出的司法結果,這一現象的高頻發生無疑是對中國司法審判獨立性的詰問。
  長期以來,中國司法判決所承擔的功能並不只是依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作出正義裁判,而是要兼顧和承擔社會保障功能、作出符合社會效果的裁判。因此,司法自身往往喪失了應有的標準,而是試圖在司法判決中兼顧公民之間的困難“救濟”問題,因此不管善意惡意、找個理由讓雙方分擔損失就行。彭宇案之類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判決往往是基於社會和諧和受害者生存保障的考量而作出的不分是非曲直的裁斷。在中國社會保障機制、社會保險機制不健全的情形下,司法對於事故責任的評判往往不只是考慮事實和過錯,而是同時甚至重點考慮損失後果的分擔,於是產生了大量在事實不清、過錯不明的情況microSD下適用“公平責任”。
  然而,這種不問事實、不論過錯的“公平責任”,實際上當然並不公平,由此導致的深遠後果就是使得跌倒老人以及社會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成了燙手的山芋,誰沾誰倒霉。以關註司法的“社會效果”建立起來的司法制度,卻恰恰製造出越來越多負面社會效果的判決,因為沒有是非就沒有規則,沒有規則就沒有秩序,沒有秩序就沒有和諧。可以預見,一旦司法經常以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來實現社會和諧,一旦司法不再宣示正義、宣示法律規則,那麼司法已不再是司法,司法在構建社會秩序、社會信仰方面的功能將喪失殆盡。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原標題:輿論與司法的緊張關係扭曲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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