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冠福現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重組期間,公司下屬子公司原財務總監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內幕信息,違規交易冠福家用股票,獲利近30萬。然而,得不償失的是,因交易敗露,該總監最終收到了證監會的處罰通知,被罰沒近90萬元。
  京華時報記者敖曉波京華時報漫畫謝瑤
  內幕交易獲利30萬
  公開信息顯示,ST冠福(冠福家用)2010年、2011年度連續兩年虧損,面臨退市風險。2012年6月份,鄭州長江礦業有限公司兩家關聯企業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代表長江礦業向中原證券提出了重組意向。隨後在2012年8月5日,ST冠福、長江礦業簽訂了《合作意向書》。8月6日,ST冠福發佈臨時停牌公告,稱正在籌劃重大事項。
  按照規定,ST冠福與長江礦業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決定,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在公開前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2年7月15日至8月6日。
  曾任ST冠福下屬子公司——五天實業財務總監的張世珍在獲得此消息之後,通過其妻子“劉某某”的賬戶開始了對ST冠福的內幕交易。2012年8月1日,該賬戶委托買入併成交“ST冠福”股票205100股,成交金額677746.10元;8月2日,該賬戶委托買入併成交“ST冠福”股票253130股,成交金額879242.00元,委托IP地址為張世珍工作的金匯通公司。上述期間購買的“ST冠福”股票已全部賣出,獲利293770.41元。
  遭證監會罰沒近90萬
  針對證監會內幕交易的認定,張世珍提出,其不應被認定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其本人與林某昌(時任ST冠福董事長)、林某洪(時任五天實業總經理)等人有過多次通話,是因為與他們原本就十分熟悉,通話是經常性的日常交流行為,不應被認為是在交流所謂的內幕信息。
  證監會針對張世珍
  的申辯意見,經覆核全案事實與證據,考慮到張世珍不是ST冠福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內幕信息知情的核心人員,以及積極配合調查等情節,將處罰幅度由3倍罰款調整為2倍罰款。
  證監會最終決定:沒收張世珍違法所得293770.41元,並處以587540.82元罰款。  (原標題:冠福重組現內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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